被告王**辩称,本人与蒋**的丈夫原告杨**是战友,与被告邓**是老乡。当天,蒋**跟本人提出要借车去平果帮被告韦**办户口迁出手续,本人就找被告邓**借车,以后发生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因本人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韦**、蒋**、被告吴**、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意见与被告吴**的意见一致。请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邓**辩称,一、被告韦**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实际用工人和受益人,与被告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不承担责任。被告韦**与本人素不相识。当天,被告王**向本人借车,说是他的战友杨**亲戚被告韦**从四川回到百色,要去平果老家办户口迁出手续,当时本人没有车,而被告张*正好在场且有车,他就把车借给被告王**,本人则请被告吴**帮忙开车送人,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由于被告吴**无偿为被告韦**提供开车服务,其行为完全由被告韦**支配和受益,并由其支付租金,本人既无法支配也没有得到什么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韦**和吴**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不承担责任。二、被告吴**与本人之间没有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吴**是2013年11月19日到本人的工地打零工,本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提及具体的工作和工资,被告吴**认为已...(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