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于2009年8月22日挂任中共阳朔县白沙镇党委委员,同年9月26日当选为白沙镇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副镇长,2011年7月19日当选为白沙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2009年10月负责分管阳朔县白沙镇国土、村规工作,协助分管农村基层组织、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负责白沙高速公路、沿桂阳公路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2010年1月1日,苏明俊经被告人黄**介绍与阳朔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签订《桂梧高速公路白沙段沿路房屋城乡风貌改造协议书》,苏明俊取得该镇白面山、凉亭隘、界底、白岩等村庄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承包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苏明俊已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后,为感谢*告人黄**在承包工程中对其的关照,提出送感谢*1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被告人黄**同意接受并与其妻梁XX协商,由梁XX用身份证到阳朔农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以便接受该款。梁XX开设账户(户名:梁XX,卡号:6228480141061XXXXXX)后**被告人黄**,被告人黄**将该账户告诉...(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