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刘*、刘**、董**(以下简称“王**等”)与被告范**、何**、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合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贝贝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刘*、董**及其委托代理人鲁**,被告范**、新城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人寿合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何**委托代理人闵**、被告人保金寨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等诉称:2014年12月23日11时15分左右,范**驾驶皖n×××××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北八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西一路十字路口时与刘*香驾驶的皖n×××××号江淮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及路灯杆受损,刘*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皖n×××××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车在人寿合肥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皖n×××××号江淮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何**,且该车在人保金寨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起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为,范**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香无责任。2015年8月31日金寨县人民...(本文书还有5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