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诉被告王**、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王**,被告赵**,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诉称:2015年4月27日15时19分左右,被告王**驾驶新b******号车沿昌吉市亿家超市北侧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相*,导致原告受伤,上述事故经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王**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3694.84元(医疗费28815.04元;伤残赔偿金27856.8元;护理费149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拐杖11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4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辩称:事发当天...(本文书还有4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