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陇宗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被告打电话给我,诉称其因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向我借款,基于对被告的信任。2013年3月10日,我按照被告的要求,借给被告人民币7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不予理睬。现在,被告不仅不还,还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后我向法院起诉,被告不予认可,现我要求被告返还我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0000元。
被告王**答辩称,我与原告系同村村民,但之前根本不认识。2013年2月,原告托人找到我家,他听说我在外地做事很顺利,而且赚钱...(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