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新世力鞋厂(以下简称新世力鞋厂)因与被上诉人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世力鞋厂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白**的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漯河市召陵区新力鞋厂成立于2008年9月3日,经营期限止于2010年12月31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李**。漯河市召陵区新世力鞋厂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经营期限止于2014年12月28日,经营者姓名为李**。2013年6月21日,被告白**经人介绍到原告漯河新世力鞋厂处工作,并分配到车间三组手工岗位,后因被告白**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白**为申请工伤认定,向漯河市召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