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10月25日,李**自有的豫a******号车辆在阳光财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9581.5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2014年8月18日,在新郑*龙湖镇老菜市场街西边100米处发生火灾,造成停靠在该处的李**的豫a******号车辆严重受损,李**多次向阳光财险公司理赔遭拒,请求判令阳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6794元。
被告阳光财险公司辩称,李**诉讼请求过高,驳回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鉴定费、诉讼费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阳光财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陈*对豫a******号小型轿车投保机...(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