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黄**伙同两名妇女(未归案)到德保县以介绍结婚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乙关进行诈骗,三人谎称黄**未婚并愿意嫁给黄某乙关,于2014年12月10日骗取黄某乙关彩礼5100元。后黄**以转户口及买礼品给家长为由,于12月11日单独骗取黄某乙关共4000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经他人介绍后在靖西车站约见黎*,黄**表示愿意同黎*一起生活并取得黎*信任后,于2014年12月16日带黎*到靖西县同德乡韦*家吃饭。期间,黄**谎称愿意跟随黎*去广东打工,并提出让黎*帮其偿还治疗脚痛欠款的条件,骗取黎*2500元。2014年12月18日上午,黄**跟随黎*到德保县城买衣服时,被黄某乙关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黄**的家属于案发后代其退出赃款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的身份情况,其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
2、德保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黄某乙关于2014年12月18日11时许将黄**扭送至德保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并报案称被黄**骗婚,损失约1万元;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唐秀和已由靖...(本文书还有4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