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承包了金山易构城d7、d8两栋住宅楼工程,被告海**为该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被告海**将涉案工程中的钢筋加工绑扎工程(钢筋工)及楼层模板工程(木工)转包给原告杨**施工,被告海**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杨**部分工程款后,又以每平米2900元的单价抵顶两套建设面积均为87.48平方米的房屋,原告杨**出具了收到工程款507384元的收条。
另查明,原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已撤销,原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关...(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