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2年2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8年底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6月16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即出现矛盾,感情不和,原、被告亦多次商量离婚事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葛*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诉至...(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