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4月**日生长子杨*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杨**曾于2009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离婚。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泗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8月**日生长女杨*丙。2013年7月2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又发...(本文书还有4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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