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润盛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向北方重工退货请求后,一审释明其是否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润盛公司明确不提起反诉。
一审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6项鉴定结论,鉴定标的物存在的问题均系加工及检验过程中控制不严,和**、维修不当出现的问题,未有设备存在设计缺陷的鉴定结论。
一审庭审中,就润盛公司所提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向鉴定人员询问设备刨除折旧,如果使设备正常运转,维修需要多少费用时,鉴定人员向法庭陈述“大概需要50万元”。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员上述所需维修费用的陈述均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北方重工、润盛公司、龙煤公司法庭陈述,北方重工提交的《关于ebz200掘进机之销售合同》、《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还款计划书、用户服务报告、设备照片一组、捷报,润盛公司提交的《问题反馈初步处理方案》、申请函件、反馈函、技术服务报告单、会议纪要、业务联系书、租赁合同、禁止三十三处使用北方重工掘进机的函、更换掘进机的报告、施工方案、更换掘进机的报告、关于e...(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