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周**不服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孝剑波(主审)、代理审判员才玉莹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李**、汤**,被上诉人百脑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与沈*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第**幢地下**层b1-y11号房,套内建筑面积17.39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289,700元,买受人已付清人民币119,700元,贷款人民币170,000元,出卖人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交付买受人。2003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