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蒋**、游**、游**诉被告临桂县临桂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被告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来、人民陪审员周*奕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原告游**、蒋**、游**、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某某村的负责人唐**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蒋**、游**、游**诉称,2013年临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本村民组的山岭土地,并将所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如数下发到该村民组。大部分村民已领取该补偿款,但该村组长以种种借口对应该分配给原告方的补偿款拒不分配给原告方。原告方认为原告方应享受同本村村民同等的分配待遇,因此,请求法院按该村村民的分配方案:73888元/户加21500元/人,判决被告拨付该村民组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共159888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游**、蒋**、游**、游**对其陈述的事实...(本文书还有4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