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9月18日,本院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陈**、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4年11月24日17时17分,被告陈**驾驶桂d×××××号小型桥车由藤县太平镇往藤县藤州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1线365km路段时,与前转弯驶入路口由原告梁**驾驶的桂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经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到藤县濛江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并于当日转院到藤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一共住院治疗42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避免头部激烈运动。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其中医疗费76364.66元、误工费12750元(250元/天×51天)、交通费700元、护理费5622.96元(66.94元/天×42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住宿费14190元(330元/天×42天)、残疾赔偿金46610元(23305元/年×20年×10%)、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185437.62元。出院后,由于部分费用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陈**负担70%的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6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