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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罗**、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凤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1
  •  
  • 【案例概要】

    原告宋*诉被告罗**、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赵*琪出庭支持起诉,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罗**、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诉称:2014年6月21日16时20分许,罗**驾驶悬挂(黄牌皖a×××××)白色金杯面包车沿临淮镇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胡府庄岔路口时,与宋*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宋*及乘车人韩*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作出的滁公交认字(2014)第m****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无责任。本起事故凤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凤民一初...(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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