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原被告通过被告父亲王*财认识几年,过去被告也曾和原告借过钱。2013年11月5日被告称其冷库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时间为三四个月,由于过去被告向原告借款利息一直是月利息1.5分,所以利息也口头约定为月利率1.5分。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宏业分理处卡转账给其汇款60万元。2014年4月开始原告向被告讨要本金及利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手机电话也不接了。原告得知被告与其父亲王*财因经营冷库外欠款甚多,现已出现债务危机。被告借走的60万元是原告和向他人借来的辛苦钱,如要不回来原告的生活将陷入困境,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000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1.5分利率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承担诉...(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