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郭勒盟锡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锡御牧业)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御牧业诉称,被告占用的草场属于锡林郭勒军分区所有,2007年9月14日锡林郭勒军分区将该片草场出租给呼和浩特市纳日歌朗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纳日歌朗公司),纳日歌朗公司从2012年2月15日开始将其租赁的草场内的一部分草场租给被告养*,双方签订了《自养牲畜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第一年租期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5日,第二年租期为2013年2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第三年即2014年2月15日签订的《牧点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双方约定了草场租赁费45000元/年,承包费每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期满,如被告不租...(本文书还有2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