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王*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和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李**、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0日,原告因房屋租赁纠纷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被告的丈夫徐**多次到原告经营的酒行闹事。为此,延吉市公安局110民警两次上门进行调解,并要求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要私闯酒行闹事,通过法律解决纠纷。2012年9月15日16时,被告与其母亲带数人再次到酒行闹事。被告进入原告经营的酒行后,强行推开了酒行封闭的另一扇门,并指使其余的人往酒行里搬运堆在酒行门口多日的货物,声称“看谁敢动我一下试试,我正愁没处犯病呢”。原告在一边向110报警,一边阻止被告等人的行为过程中,被告用力撞在原告的右腿膝关节上,将原告撞坐在地上,造成原告冯**右腿膝关节剧烈疼痛,站立困难。事后,原告到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并向延吉市进学派出所报了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因当天是周*,只能等到下周*进一步检查,并于2012年9月19日延边第二人民医院有了...(本文书还有5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