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颜**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原审诉称:其丈夫修铁军于2011年5月27日从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产权房屋一处,该房屋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伟业星***小区三期第**栋**单元**号,建筑面积52.24平方米,装修后准备给其父母居住。后修铁军将该房屋暂借给颜**居住。2015年1月7日修铁军因病去世,邱*作为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多次找到颜**要求返还房屋,但颜**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颜**立即将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伟业星***小区三期第**栋**单元**号住宅房屋返...(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