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把自己的责任扣除,原告本身有责任。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本次事故还有其他伤者,应预留其他伤者的费用。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高**驾驶吉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7公里30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车道程世杰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时,遇相对方向高*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载乘员刘*波、张**,轻型厢式货车驶回原车道时,右侧前部与吉a******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在道路西侧机动车道相撞,左侧前部与吉a******号小型轿车左前部在道路中间相撞,事故...(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