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按照相应的证据据实赔付。
被告高*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被告孙**辩称:不同意赔偿。我的车什么手续都有,车租给高*,我们之间有协议,约定事故由高*承担。
被告程**辩称:我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被保险人程**无责任,同意按无责赔付。无责限额的1.1万元包括本案中的一死一伤,与高*总赔付额不能超限;其他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高**驾驶吉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7公里30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车道被告程**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时,遇相对方向高*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载乘员刘**、张**,高**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驶回...(本文书还有2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