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审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陶*江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杨*某(已亡)母亲李**也应为共同原告,本院依法通知李**参加诉讼,原告杨**及其代理人李**、原告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李**诉称:2008年1月5日,我们作为投保人为女儿杨*某(已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缴纳了两期保费3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时收取第三期保费,导致合同中止。2010年3月15日,我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受理我的申请,并在收取第三期保费1500元后恢复了合同效力。然而,合同效力恢复后,我女儿杨*某不幸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女儿死亡后,我作为法定继承人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10年...(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