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鸿昕建材公司辩称:对上诉人市政府的答辩意见除了同对上诉人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相同外,另补充两点意见,一是我方尊重和肯定复议决定,也认可其程序上的合法性;二是原审判决并没有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对复议程序是肯定的,与复议机关无关。作为复议机关应该保持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应该具有倾向性。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关于袁**受伤的事实及参加民事诉讼的事实、市人社局针对袁**所受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及有关诉讼的事实、市政府进行复议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市人社局提供的申请人为袁**、申请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名处有两个“袁**”的签名,其中一个签名是2011年12月7日当天袁**的伯父袁*中所签,袁**本人在该签名处按有指印;另一个签名是2014年11月市人社局重新启动...(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