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周**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负责大队全面工作,交通巡防大队的工作职责为事故接处警、事故处理、交通巡逻执勤、违法行为处罚、处理群众求助和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工作。在2015年春运期间,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所管辖的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为对经过该站的**座以上客车等车辆实行逢车必查,检查内容为“六必查”,即驾驶资格必查、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备情况必查和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按照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2015年春运期间(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