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永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永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9日,被告下属的武警河南省总队训练基地综合训练馆项*部因需要与原告签订《钢材供销合同》1份,对钢材价格、结算方式明确约定如下:按货物到工地日的“我的钢铁网”郑州区当日网价为基准价,货到工地当日算起,每天每吨4元,2个月或不超过150万元结清所有货款,甲方不按合同付款,每逾期一日,赔付乙方每日每吨4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依被告要求提供钢材816.913吨,被告并未如约按时按数付款,至2014年11月6日,仍欠原告钢材货款1128203.3元,原告多次安排人向被告及其相关负责人催要所欠钢材货款未果。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约,截止2014年11月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37255...(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