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熊**、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胡**,被告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30日,二被告将我致伤,后经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脑外伤。2、左肺下叶感染。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7天,用去住院治疗费人民币3262.51元。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等费合计人民币5231.41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自己从未致伤过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其主体。
2、⑴2014年12月2日,由...(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