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薛**、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三川,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0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薛**签订了《购房集资合同》,在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被告薛**向原告出示其和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德令哈市裕祥公司汽配城联合开发协议》和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魏*杰签订的《补充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定可知,被告薛**是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取得商品房开发资格,也没有任何建设施工资质,再加上两被告之间的关系,所以原告对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产生了信赖,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主体是原告和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签订当日将房款全部交清...(本文书还有3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