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龙酒后到新郑*电业局门口,用砖头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轿车车玻璃砸烂后,盗窃车内的物品,后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车内的易燃物将车引燃;后到新华路华佗大药房门口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郭**、王**、靳**的车引燃,燃烧的车辆又将旁边李*的车辆引燃烧坏;又到新郑*新华路路*烟厂仓库门口,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徐**的车辆引燃。经郑州市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被损坏的六辆轿车价值共计2868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龙供述,2012年大学毕业后,他就跟着他的父母做餐饮生意。2013年8月他的妻子有了外遇,俩人离了婚。他的母亲在做生意过程中手不慎被搅面机搅伤,支付大笔医疗费,因家庭、婚姻、工作不顺心,压力大,经常和父母吵架。2015年1月10日学校放假餐厅停了业,父母都回了老家扶沟。11日晚,他和一个叫石头的餐厅保洁员在一起吃饭喝了...(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