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雍**因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7月20日被上诉人房产局为被上诉人民族公司发放了拆许字(2000)第3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同年7月27日公告拆迁。第三人苏**在此拆迁地伊光东里12号**栋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20平方米,墙厚为24墙,折合居住面积为13.4平方米,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该户有四口人,户主苏**、妻雍**、长女苏戎桂、岳母齐**。上诉人与第三人苏**因离婚于2001年9月分户,将房屋间隔成两个小屋。拆限期过后,上诉人没有搬迁,被上诉人民族公司向被上诉人房产局申请对此裁决。被上诉人房产局于2002年3月作出沈房拆裁(2001)第****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本院依据第三人民族公司的申请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沈河行审字第18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期间上诉人主张以前未收到房屋拆...(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