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秦*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县人民法院(2015)秦*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万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晓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万和公司经营果品贮藏业务,任**从事果品购销。2013年度,双方达成协议,任**收购的苹果在万和公司的冷库内进行了贮藏,共贮藏富*苹果7943件计2699...(本文书还有9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