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0日15时5分许,王**驾驶豫g-×××××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小冀镇香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草公司门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驾驶的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治疗于新乡县人民医院。新乡...(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