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不服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诉人曹**与沈阳玛斯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从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到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不可抗拒的情况,如拆迁改造,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即为终止合同……”。2004年7月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2004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对其裁决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本文书还有1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