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哈尔滨市有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有宝建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原告受被告有宝建筑公司雇佣,在二八砖厂从事砖厂水坯码架工作过程中,于2014年6月18日被机动车碾压双小腿,导致双腿伤残。当日被告将原告送往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7月7日出院。因需取出内固定物又于2015年4月25日被送往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7日出院。原告治疗期间,一直主要由儿媳张某某护理,丈夫、儿子协助护理。治疗期间,原告购买了轮椅和拐杖。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未对原告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100元=3,200元;护理费6个月×3,500元=21,000元;误工费13个月零9天×3,000元/月=40,900元;残疾赔偿金10,453元×20年×0.3=62,718元;营养...(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