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程公司答辩称:1、沈阳春天百货公司与安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百货公司拖欠租金已被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百货公司上诉称对租赁物拥有合法使用权,与生效判决不符。2、百货公司将房屋租赁说成是租赁经营,又套用[2003]96号文件将房屋租赁说成企业改制,显然与事实不符。3、租赁合同中第10、11条约定了电力系统、消防系统的完善均由乙方(百货公司)负责解决,这是百货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沈阳春天百货公司上诉提出对北中街大市场进行了改造,故套用企业资产确定的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将房屋强行占有是强盗逻辑,是毫无道理的。4、百货公司上诉状中拿企业改制说事,污蔑答辩人安程公司和沈河区经贸局借改制剥夺了上诉人对北中街大市场的合法所有。安程公司认为企业改制与本案无关,况*上诉人多次到纪委等部门反映,经审查后结论...(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