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
上诉人湖南时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李**、卢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2月1日,熊**两次委托湖南时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一批萝卜条及萝卜丝至贵州省铜仁市一杨*客户处并由湖南时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收货款,湖南时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熊**出具了两张编号分别为646859、646××6的货物托运凭证。2015年4月1日,湖南时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熊**出具一张时运物流领款单,载明:时运物流代收货款13237元,电话130××××9773,单号**、646××6,审批...(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