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
上诉人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峰公司)、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重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赤壁“凯旋名都城”项目系润芳公司开发的项目。创峰公司经许可,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等服务工作。
2011年7月15日,甲方润芳公司与乙方创峰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赤壁凯旋名都工程的《电(扶)梯安装合同》,由创峰公司承接“凯旋名都”项目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设备型号、数量、安装费用及付款方式,并约定对安装准备工作及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即包括设备、设施、工程等毁损和人员伤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1年9月19日,甲方创峰公司与乙方程**签订《电梯安装派工单》,约定:由程**安装润芳公司承建的赤壁“凯旋名都”工程项目的货梯3台;甲方责任包括施工期间督促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装质量;乙方派出的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上岗操作证,此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在签订合同时一并提交创峰公司;程**应确保现场施工人员与所提交的上岗操作证人员一致,如与实际不符,甲方有权更换人员;乙方不得对承包的工作另行转包等内容;乙方责任包括负责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及各项安全措施和辅料费。同日,双方签订创峰公司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电梯安装派工单签订后,程**雇用没有上岗操作证的邱*至赤壁“凯旋名都”从事电梯安装工作,邱**工资数额由程**确认,工资亦由程**发放。
邱*系农村户籍,于2011年4月开始与程**等...(本文书还有7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