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何公司)、第三人符**、海南湘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艺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符**、湘艺公司、陈**的委托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起诉称:原告多年来在文昌从事水产养殖,2011年12月27日以前,原告一直将水产品卖给第三人符**,第三人符**作为经销商又再将从原告处收购的水产品转卖给被告阿何公司,由于被告欠付第三人符**的水产品货款,导致第三人符**欠付原告的水产品货款。为了解决前述三角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符**于2011年12月27日达成《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由第三人符**委托被告将被告欠付第三人符**货款中的743.1706万元直接向原告支付。前述协议签订后,第三人符**实质上已将其对被告的743.1706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第三人符**就此已出具了相关债权转让确认书)。从2011年12月27日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后,改由原告直接向被告进行水产品供货(或由原告施**委托其妻子或安排其员工向被告进行水产品供货)。2014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就此前供货期间的供货情况、已付款情况、欠付款情况进行对账确认,确认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1091.9029万元(该欠款含此前原告受让第三人符**对被告的743.1706万元的债权)。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6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