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3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沪a******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区叶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达路、辕门路路口处,因未右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被害人蒋*驾驶的沿辕门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沪c******奇瑞牌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蒋...(本文书还有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