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穆*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2010年8月4日,原、被告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蔡×甲,现因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蔡××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张×离婚;2.婚生女蔡×甲与被告张×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2万元的存款;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之间的...(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