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李**驾驶黑g******号本田锋范小型轿车,沿方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县发展村道口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于**撞倒,车辆损坏,原告于**重伤。原告伤后被送到鸡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诊断为左**粉碎性骨折、右内外踝骨折、胸9椎体压缩性骨折。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4261.60元、误工费16350元、护理费11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104556元。要求李**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医疗费73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本文书还有4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