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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犯放火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太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太谷县某乡某村某火锅店门口,因房屋续租问题与房东陈*某夫妇发生争吵,后郑*某用装在塑料桶内的少半壶汽油喷洒在门面房门口、地板及房屋内吧台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着喷洒的汽油,致使房屋内着火,将房屋内吧台等物品及房门烧坏。陈*某报警后,被告人郑*某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仍然扬言如处理不公要继续报复房东陈*某。案发后,陈*某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有: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放火时使用的打火机一个予以扣押。

    2、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9月6日陈*某报案称当日早上7点半左右,其与租客郑*某因房租问题发生争吵后,郑*某点火烧了他店内的吧台和门面房的门。

    3、永济市公安局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

    4、太谷县公安局候城派出...(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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