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太谷县某乡某村某火锅店门口,因房屋续租问题与房东陈*某夫妇发生争吵,后郑*某用装在塑料桶内的少半壶汽油喷洒在门面房门口、地板及房屋内吧台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着喷洒的汽油,致使房屋内着火,将房屋内吧台等物品及房门烧坏。陈*某报警后,被告人郑*某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仍然扬言如处理不公要继续报复房东陈*某。案发后,陈*某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有: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放火时使用的打火机一个予以扣押。
2、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9月6日陈*某报案称当日早上7点半左右,其与租客郑*某因房租问题发生争吵后,郑*某点火烧了他店内的吧台和门面房的门。
3、永济市公安局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
4、太谷县公安局候城派出...(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