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9月订婚,2012年4月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子女。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婚前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本文书还有3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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