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晓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7日晚8时许,原告在君泰华府单元门口碰到被告,背着手电拿着笔。被告叫嚣让原告还钱,否则明年今日就是原告的祭日,并扬言组织很多人随时收拾原告,当时有邻居在场。原告回到入户门发现,被告在门上和暖气竖井上写了“王*白**还钱”,并在入户门上画了骷髅和交叉骨像。原告立即报了警,治安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原告没有向刘**借钱,因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荣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令被告赔偿被污损的门(价值3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监控视频截图复印件2份、视频光盘1份,证明被告写了让原告还钱的内容,损...(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