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焦某某在卫辉市人民法院与赵**、闻某某经协商,将利息50000元计入本金。双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借款人赵**欠焦某某借款本金480000元,借款人赵**保证于2007年5月22日前归还80000元,2007年6月30日前还清余款400000元,闻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赵**自愿以其抵押房产折抵欠款本金480000元。2007年5月21日,焦玉祥向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赵**、闻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判令二人以抵押房产折抵借款本息。同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7年6月30日之前,赵**、闻某某欲通过翟某某归还焦玉祥30000元。因焦某某要求归还欠款总额而拒收,该款被翟xx收取。
2007年7月3日,焦某某向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的抵押房产过户,该执行案件由被告人白x具体承办。2007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白x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以执行拘留名义,将赵**传至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赵**惧怕被拘留,便让张*通过翟x...(本文书还有3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