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第三人翔宇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第三人为115名本单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每人为16万元及2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内容为“本人已经收悉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并已取得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投保”,第三人翔宇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中加盖公章。2014年3月7日,经第三人申请,被告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批改,增加了魏*等18名被保险人,批改自2014年3月8日零时生效,直至保单保险期满,其他事宜不变。2014年7月9日23时45分,王*瑞驾驶无牌号白色尼桑越野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号**马路之间巨创美术装潢前,...(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