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上诉人孙**、上诉人田**、上诉人毕**、上诉人张*犯盗窃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5)四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07
  •  
  • 【案例概要】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孙**、田**、毕**、张*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公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四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谭彧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害单位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上诉人孙**、上诉人田**及其辩护人尹*、上诉人毕**及其辩护人朱**、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伙同田**、毕**、张*、吴**(在逃)经事先预谋,以使用干扰器干扰检斤称,虚报水泥重量的方式从四平市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盗窃水泥。孙**负责雇佣水泥罐车,吴**负责出售,田**负责购买检斤称干扰器并安装,毕**、张*负责检斤。2014年5月8日至6月3日期间,孙**、田**、毕**、张*、吴**共计从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盗窃水泥9车,其中标号为425水泥重量约为184.62吨(每...(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