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孙**、田**、毕**、张*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公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四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谭彧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害单位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上诉人孙**、上诉人田**及其辩护人尹*、上诉人毕**及其辩护人朱**、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伙同田**、毕**、张*、吴**(在逃)经事先预谋,以使用干扰器干扰检斤称,虚报水泥重量的方式从四平市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盗窃水泥。孙**负责雇佣水泥罐车,吴**负责出售,田**负责购买检斤称干扰器并安装,毕**、张*负责检斤。2014年5月8日至6月3日期间,孙**、田**、毕**、张*、吴**共计从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盗窃水泥9车,其中标号为425水泥重量约为184.62吨(每...(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