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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鄂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被告人程高强为了让赵*朋熟悉路线以后单独为其送毒品,领着赵*朋从河南省项城市乘车去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在一宾馆内,程高强将毒品卖给他人获利,将其中2000元给了赵*朋。2014年7月初,程高强在项城市向他人购买了海洛因及辅料,准备运输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进行贩卖。同年7月9日,程高强将上述毒品用塑料袋、酒盒包装后装在一手提袋内交给赵*朋,让其从项城市运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并给其2000元好处费,赵*朋表示同意并携带该毒品从河南省项城市乘车出发,途中在客车上拾得一塑料袋包着的东西装在上衣口袋,后将上衣放在手提袋里。次日,途经东胜区北出口堵卡点,公安人员例行检查客车时,从赵*朋携带的手提袋里查获5包海洛因疑似物,第一包成分为海洛因,净重144.21克,含量47.4%;第二包成分为扑热息痛、咖啡因、茶碱,净重398.63克;第三包成分为海洛因,净重27.09克,含量47.4%;第四包成分为海洛因,净重133.51克,含量47.4%;第五包成分为海洛因,净重1.98克...(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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