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长春长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晚商贸公司)、长春日报社、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晚传媒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长晚商贸公司、长春日报社委托代理人冷**,被告长晚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及众多消费者看到《长春晚报》刊载报道,由被告长春日报社、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首届绥芬河俄罗*商品直销惠”将于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2月14日在长春日报社**楼大厅举行。活动期间,原告前往现场,看到商家以“所有商品全部俄罗*原装进品,因为货好,我们就敢这么“任性”承诺---假一赔万!”的口号大势宣传,由于相信主办方政府媒体的公信力,听信其宣传,原告在活动现场购买了879元的商品,回家后,原告发现所购商品无中文标识,没有中文说明书不知道如何食用,所购商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违规销售不...(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