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查,被告人龚**于2014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陈**于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住院记录、刑事判决书、刘**烫伤痕迹照片、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刘*乙、刘**、陈**、王**、温**、关**的证言、被害人刘**的陈述、被告人陈**、龚**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龚**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要求被告人陈**、龚**赔偿医疗费8万元、误工费81588元、护理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9780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200元、后续治疗费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共计507795.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结算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陈**、龚**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龚**未实施拘禁被害人刘**的行为,对刘**重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约被害人刘**到陈**与其男友被告人龚**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民茂街**号**单元**室居住。数日后,陈**、龚**非法限制刘**人身自由,其间多次对刘**实施殴打、辱骂,并以刘**将梅毒传染给陈**为由,向刘**亲属索要钱财未果。当月30日5时许,刘**为摆脱陈**、龚**控制,从道里区民茂街**号**单元**楼楼梯间缓台窗户坠楼,致刘**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8月4日、8月13日将被告人龚**、陈**抓获。
被告人陈**、龚**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重伤,应给予刘**经济赔偿,其中医疗费69320.05元、鉴定费...(本文书还有8152字未显示)